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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医学院[2013]31

 

各系(部)、院机关: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业经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3109

 

附件: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办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学院发展和改革中涉及治院相关重要事项的决策参议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院资源配置原则与大型设备购置等资源调配重要事项;

    (四)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促进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议题;

    (五)在学术道德、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示范作用;

    (六)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条所述相关事项,必须事先经过教授委员会的审议论证。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广的学术胸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学院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热心参与公益服务;申请任职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未担任校、院领导职务。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组织推荐、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直选产生。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两届期满,空一届后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可以再次应聘委员岗位。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到会人数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因委员任期内调离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缺额,由教授委员会推荐拟任人选,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增补人选。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院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学院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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