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2015〕32号
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各系,各学科,院机关: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各学科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以扬州大学研究生身份并依托扬州大学相应学科平台开展研究工作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且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
三、研究生应在统计源收录的公开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为共同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排名第一的必须是导师。
四、为鼓励研究生发表高层次的学术论文,如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排名前3均可,但第一、第二作者必须为本课题组成员(由导师和所在学位点提供证明)。
五、在申领硕士学位证书前,必须向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出具发表论文的原件或录用证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
六、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以及是否被SCI、SSCI、EI及CPCI-S(ISTP)、CPCI-SSH(ISHHP)等检索系统收录,将作为评选优秀硕士论文的重要条件。
七、各学科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提出更高要求,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八、本规定经公布之日起实施(自2013级研究生开始),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5年6月26日
抄送:研究生院。
扬州大学医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