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2016〕29号
各学系、院机关: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业经院教授委员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3年10月9日教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教授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办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学院发展和改革中涉及治院相关重要事项决策的参议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院资源配置原则与大型设备购置等资源调配重要事项;
(四)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促进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议题;
(五)在学术道德、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示范作用;
(六)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条所述相关事项,必须事先经过教授委员会的审议论证。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广的学术胸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学院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热心参与公益服务;申请任职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未担任校、院领导职务。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各系组织推荐、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直选产生。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两届期满,空一届后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可以再次应聘委员岗位。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到会人数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下旬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报告制度,每年向全院教授(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因委员任期内调离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缺额,由教授委员会推荐拟任人选,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增补人选。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相关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