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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医学院〔2016〕29

各学系、院机关: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业经院教授委员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61115

 

附件:

扬州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3109日教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61110日教授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办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学院发展和改革中涉及治院相关重要事项决策的参议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院资源配置原则与大型设备购置等资源调配重要事项;

  (四)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促进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议题;

  (五)在学术道德、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示范作用;

  (六)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条所述相关事项,必须事先经过教授委员会的审议论证。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广的学术胸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学院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热心参与公益服务;申请任职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未担任校、院领导职务。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各系组织推荐、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直选产生。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两届期满,空一届后符合第六条规定者,可以再次应聘委员岗位。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到会人数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下旬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报告制度,每年向全院教授(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因委员任期内调离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缺额,由教授委员会推荐拟任人选,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增补人选。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相关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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